订货须知


为了建立良好的供需关系,保护双方共同的经济利益,更好地履行契约的义务,并给予需方提供服务,各需用单位在签订合同时,务请注意下列事项给予密切配合:

一、所列产品生产范围均属我厂正常产品,供需双方可按国家有关经济条款规定签订供货合同。用户需要的特殊产品,可提出具体技术要求,由供需双方视其具体情况,经协商认定后,签订合同。属于新产品部分,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二、签订合同时,请详细填明订货单位,收货单位,付款单位的名称,通讯地址(包括所在省、市地、区县、街、号)、电话,电报、电信,邮政编码,开户行,帐号及代表人。切勿省略。

三、签订合同时,请按所订购产品的标准准确填写所需产品名称,型号、规格、供货数量及包装方式。

四、供货合同须经供方编制合同号,签订交货期,并经供需双方加盖公章(合同专用章)后方始生效。

五、产品合格证书,国内产品均随货同行(钉在木盘上或扎在产品上)请收货单位注意保存。

六、一份合同应与同一个帐号,同一个收货人,同一到达站,合同一经签订不再分割分运。

七、产品交货时按±0.5%公差交货,因此在订货时务请考虑。

八、订货时请明确任务性质。例如出口、成套、XX配套、XX专案,直供,技措维修等。所订合同如系重点任务,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度下达相应文件,以便安排生产。

九、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,供需方均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及有关法令,法规和文件执行。上述须知,请广大新老客户给予大力配合和支持。